申请工亡认定需要死者家属到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当面质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53:16
我父亲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向劳动厅提出了工亡认定,5个月了仍没有结果,今天接到劳动厅通知让我后天到劳动厅做质证。我该提供的证据已经提供,劳动厅拖了这么久不做认定结论,现在又提出质证。我不怕去做质证,但法律不是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吗,让我去做质证是正常程序吗?我可以请律师陪我去吗?
用工单位那边有个法律顾问,在举证期间到交通队要求给出具我父亲出交通事故时喝酒的证明,但交通队没给他出假证。如果质证时,法律顾问可以到场吗?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因此劳动厅行为已经超过规定了。此外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而不是你。
所以这里面有猫腻,建议请一个律师陪同。

不需要,把材料交给工伤认定部门就可以

申请工亡认定不需要死者家属到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当面质证。
工亡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方提交的材料,通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不是仲裁和审判行为,没有质证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