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新劳动法的问题,这种情况算不算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1:43:22
4月份去公司试用,签的试用合同上写的是试用2个月,我6月份申请转正,但到发6月份(第三个月)工资的时候发的还是试用工资,工资条状态一栏写的还是试用状态,之前有个同事3月来司,也是2个月转正的正常转正没有什么问题,现在领导装傻说不清楚现在的合同都是签的2个月说给我批的是7月1号转正,现在6月份试用工资和正式工工资的差额不可能补给了,要不就等到8月份看看工资有没有补,没有的话以后执行力评分给打高点!!!那这样的话我第3个月到底算什么!!!

在中国,这不算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