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意外事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和具体法条的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53:59
我弟弟的一个远亲,在马路上开摩托车,有一个孩子在马路上乱跑,她为了躲那个孩子,自己撞到了墙上。造成了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和四根肋骨骨折。但是现在无钱医治,只能在我们镇里的医院住着。我觉得这个事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个小孩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知道适用的法条具体是什么,请大家指点。另外我想说这个事件跟那个孩子乱跑是有必然关系的,要是那孩子只是在路上沿直线走,一个熟练的驾驶远也不会因为躲闪而发生这种事,肯定是那孩子跑的时候左右晃,驾驶的人不知道躲那边才发生意外的。

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思考请求权基础。

一、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摩托车驾驶者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可以因此提起债权请求权。

二、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事件中,险情是由于小孩乱跑引起的,其监护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解答。

非也。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详见民通意见157条

我认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小孩的监护人对其没有尽到妥善、合理的监管,使得其在马路上乱跑,给他人行车造成障碍,对此,小孩的监护人应对造成的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