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46:12
我在一单位工作了4年,在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份,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上只有我的签名,而没有用人单位的签名和盖章以及鉴证机关签名和盖单,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补偿经济补尝金!
我在补充一下,我在这家单位工作4年,用人单位至今未给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你表述的不是很具体,我不能作详细的回答,现就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告诉你。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清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是可以的.
理由是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
去仲裁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