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斗酌酒判》三首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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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日会序宾,光禄以大斗酌醴祈黄?,比部以无令式勾征,诉称以引以翼,古之道也

对上述之事,王昌龄、刘润、沈东美都发表了意见,不懂其意,急求解。三人所执之词如下:
设樽养老,序宾惟贤,将必发乎直言,用光被乎孝德。征元会之燕射,展古义于君臣。金奏洋洋,合明神于九变;青气霭霭,布庆云于一色。则当嘉宾戾止,彝伦孔彰,群儒就经之日,天子尊师之礼。袒割以俾其冕旒,乞言以成其福禄,昔之所废,今之所崇。瞻彼有司,未详光禄,嗟引翼之攸懵,何令式之无稽?徒欲致讥,诚堪耸诮。王昌龄
比年三年,殷见时见,大会正殿,小会东堂。典礼序以鬯?,建官司其锺镇。瞻言光禄,式遵古典,且尔公酬,匪无彝伦。功沽之巧,先资于曲蘖;水泉既香,必洁于湛饣喜。瑟彼玉瓒,黄流在中;挹彼注兹,酌以大斗。我客戾止,嘉宾式宴。呦呦鹿鸣,酒正斯举;振振鹭舞,兕觥其?。俾尔戬谷,永锡难老。式夷式已,以引以翼,方得古人之礼,宁亏圣主之私?郎署虽欲深文,卿寺岂宜甘罪!刘润
元正告朔,品物惟庆,万国朝宗,九宾式序。尊儒尚齿,以申其宴慰;养老乞言,以成其福禄。威仪秩秩,弁舞ェェ,等申公之置醴,同齐侯之拜爵。大斗以将其厚意,加笾以宠其元老,既醉既饱,以引以翼,引大雅之谦和,致太平之乐事。光禄乃遵乎古道,未蹈深愆;比部则格以金科,言从勾纳。法其画一,理在征收,刑贵惟轻,不宜加罪。沈东美

在《全唐文》中,收录有三人对大斗酌酒一事所作判文,各执一词,见解各异。

第4部卷三百三十一,收录的是王昌龄所作《大斗酌酒判》:“……瞻彼有司,未详光禄,嗟引翼之攸懵,何令式之无稽?徒欲致讥,诚堪耸诮”。对于光禄寺的辩解,王昌龄的态度很明确,他认为是无稽之谈,光禄寺所谓的“古之道”让人怡笑大方,堪称昏聩。细考王昌龄的生平,可以推定,这则判文应该写于其擢博学宏词科(开元22年)之后。此时的唐朝,经过了百年的发展与积累,已臻於鼎盛,进入了黄金时代。但是,此时,唐玄宗专宠杨贵妃,不思进取,且极尽铺张之能事。上行下效,朝庭各部门的奢糜之风日盛,种种腐朽迹象表明,此时的唐朝已处於盛极而衰的边缘,仅靠比部查处来控制奢侈浪费之风,显然已是独木难支。
  《全唐文》第04部卷三百三十《大斗酌酒判》的作者沈东美,时任膳部员外郎,他在判词中竭力为光禄寺开脱,“……式夷式已,以引以翼,方得古人之礼,宁亏圣主之私?郎署虽欲深文,卿寺岂宜甘罪! ”他认为光禄寺的行为中规中矩,符合常情,比部勾征,有小题大做之意,光禄寺不宜惩罚。膳部“掌陵庙之牲豆酒膳”,是一个以接待工作为主的部门,因为当时已经处于一种崇尚铺张浪费的社会氛围之中,沈东美在给光禄寺辩解的同时,似乎也有“给自己留条后路”之意。
  对于比部与光禄寺之争,刘润亦有一判词,载于《全唐文》第05部卷四百一:“……光禄乃遵乎古道,未蹈深愆;比部则格以金科,言从勾纳。法其画一,理在征收,刑贵惟轻,不宜加罪。”他认为,光禄寺的行为确实是“遵乎古道”,没有大错;而比部也是依据法律法规在履行职能,实施处理。因此,他的结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部应该处理,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不应重责。刘润于唐开元年间擢书判拔萃科,“司法判断”为其所长,因此,他的判言较具理性。
  比部与光禄寺关于大斗酌酒之事的争论结果,史书上未见有记载,“不了了之”应该是意料之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