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未终止劳动关系,关于社保追诉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3:31:23
92年参加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97年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补发了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但并未给任何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未支付社保和医保。解除合同前后一直到现在,仍与单位保持着实际劳动关系,从未间断,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向单位追缴9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后来才知道,单位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才故意解除劳动合同又未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协商过,单位说97年之前的社保医保已经过了追诉期,所以不给支付,请问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在与单位保持着实际劳动关系,从未间断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追缴199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可向12333热线举报。

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事实: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非法用工。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将面临下列法律后果:
一、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你们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单位应为你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