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审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1:20:19
案情:
上海浦东劳动仲裁院某一劳动仲裁案件仲裁院受理时间2008年2月28日,第一次准备庭于同年3月29日,并于同年5月5日最后一次开庭审理,至今同年7月28日,尚未有结果,打电话给仲裁员说快了快了,并未明确审判结果时间。

问题:
1)仲裁员为什么不能明确出结果时间,回答含糊其词,是否各种有什么猫腻?
2)根据相关法律,仲裁案件是否有受理审限问题,如要延期,最多可延多久?
3)如果到了审限日未出结果,是否可以直接诉讼之法院,法院是否受理?

望法律专家解答,谢谢!

1)回答跟楼上的差不多,主要是防止出现责任问题。但根据楼主描述,该仲裁员明显在逃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上条法律,法院是应该会受理的。

仲裁员当然不能给你明确答复,否则其是违法行为,万一仲裁结果和其回答有出入,你可以告他,他当然不能给你明确答复,这是这些人惯用手法,和猫腻没多少关系,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责任问题。
期限的话,貌似没有,必须等事情完全调查清楚,因为很多案子是很难取证等,不能说明确时间,只能尽快,和法院类似。
如果你长时间无法等到结果,自己有证据的,可以直接提出诉讼啊,没有什么规定说必须先仲裁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