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试用期内老板修改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34:17
我于2008年5月6日去一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做总经理秘书,现在快3个月了,7月下旬的时候老板说我工作不积极,要修改合同,我跟他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第一个月800元,第二个月900元,第三个月1000月,他现在说第三个月也只给900元,我到试用期结束就不准备做了,问他是否有权利修改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各位,我很急。
而且我不光做秘书的事情,还做搬运工、技术工(打孔)、仓管点数,这些事忙了近半个月,我会有什么赔偿?谢谢,我很急
请问1他有权利在试用期内修改合同吗?2还有我做了不是本职工作的事情又该怎么算,3、我5月6日进入公司,7月10日才拿到5月份工资,算不算拖欠工资?

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你觉得工作不满意,你可以随时无条件提出不干走人。

1他在试用期内修改合同,是严重违约行为,当然没有权力

2这是老板的安排,刚开始工作做一些杂务是锻炼你的能力。这是可以的。

3如果他给不出正当理由,算拖欠工资

钱要按合同来.但你走人没问题.不付钱是不行的.双方自愿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