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咨询-换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27:47
大家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公司做成本会计,2006年12月19日进公司至今,进公司时劳动合同上的职位为“成本会计”(之后签的合同也是成本会计),到了2008年3月份,公司又招了一成本会计,我从2008年3月份到2008年5月份就没事做,5月份公司安排我去IT部做ERP,做到2008年7月份公司觉得我做ERP不适合,又要将我调到财务部做应收会计(不是成本会计),此时的我,已不想再回财务部做应收会计,但在IT部做ERP我也不想做,请问如果此时我离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新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应赔偿我多少几个月的工资?
我在IT部做ERP时(2008-5至2008-7),此时间内的我的厂牌及劳动合同都未更改我的职位名称(还是成本会计)

昨天公司老总跟我谈话,说我自已想到哪个部门都可以(但就是回不了之前的成本会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