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几天辞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38:38
我是一名大学生毕业,找了一家公司,比较正规,但是人比较少,活累,工资也不高。试用期一个月,说好转正之后再签合同。我现在干了二十天,同学帮我找了一个很好的工作,专业也对口,我就想辞职。提前三天向上司申请,可是上司说现在公司缺人,不让走。或者说我再培养出一个新人再走也行。如果三天后自己走人就什么也拿不到。他们这样不合法吧?我可以求助于法律吗?我担心的是之前没有签合同啊。怎么办?帮帮我吧,我没有社会经验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求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

依据分别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