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0:45:25
我1998年7月16日到单位面视,7月17日到单位上班,98、99年没签劳动合同,00、01年签了劳动合同,02-05年又没签劳动合同,06-08年再次签劳动合同,合同期到08年12月30日止。2006年前的社保单位没跟我交,都是我自己交的(有两年单位把社保的钱算在工资里,说是直接发给我让我自己交)。2008年7月16日单位通知我,要解除合同,我不同意,我认为单位是全凭领导一人的心情,无法律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何况我已整整满了十年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7月17日,单位还是跟我办理完手续。
经济补偿与是这样算的:
1、补发7、8两月的工资:128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突然把我的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7月前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从8月开始是700元。而且他们的算法是交社保前是最低工资标准,交完社保后,不足最低工资标准。)
2、当时会计承诺社保交至8月份,但我上网查询时,社保只交至7月份,8月份是按零活就业人员来的。
3、补我10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580元。

1、我看《劳动合同法》上有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双倍,请问我的情况适用吗?
2、单位没有连续跟我签定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3、单位没跟我们交社保,是否要赔偿?
4、我前两个月的社保后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赔偿或补足?
5、补偿10个的工作标准,是以我10年来的工资平均额,还是当年的工资平均额,或者是当地工资年平均水平?

(问题很多,还请不吝赐教!急!!!)

(1)关于社会保险,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在刻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你提到‘有两年单位把社保的钱算在工资里,说是直接发给我让我自己交’这也是不对的,个人缴纳保险和单位给缴纳劳动者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公司必须要给你补交保险,就是没有给你交的那几年的。
(2)08年之前的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单位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只是说是事实劳动关系,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点,不过你的情况不适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所以对于没有连续签合同的问题没有补偿。
(3)你们公司突然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因为你签订的合同中应该有关于工资的章节,公司必须有明确的理由才能给你降低工资。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N+1,N就是你的工作年限,补偿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的你的平均工资。
(4)对于目前的情况,你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建议你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申诉,放心,法律是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