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22:18
有事请教:我是车主在2004年撞了一个人交给交警大队48000。2005年3月份,伤者花了42800已经把病看好,有医院出的证明:证明伤者上下楼自如可带药出院。可伤者拒不出院一直住到2007年8月份又形成了20多万的医疗费,伤者没有经过肇事车主把20多万的医疗费转给了院方,医院把车主告了,一审车主没有去[因为对方找了不少人要打车主]判决书下来让车主赔20多万的医疗费,车主找了律师,律师看了以后法院有不合理的地方。开完庭经过7个月判决书下来维持原判。车主和伤者的官司还没有打完,为什么院方的判决书就下来了,车主赔伤者还没有具体的赔多少钱,法院就让车主赔医院20多万,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吗?何况车主还有医院出示的3份证据,证明已经把病看好了,而且他还定了个三级伤残,请问车主该怎么办?伤者要求赔偿28万。

朋友,我来帮你分析一下,其中有些经验教训还是值得吸取的。
一、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车主和伤者之间的人身伤害关系。
2、伤者和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
3、车主和医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车主的义务:
a、对伤者的义务:担负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及伤残补助费等。
b、对医院的义务:支付伤者的医疗费。
2、车主的权利:
a、对伤者的权利:了解伤者治愈状况。
b、对医院的权利:了解伤者治愈进程,查阅医疗费用单据及病历。
3、伤者的权利:
a、对车主的权利:享有由车主支付的医疗费及其他因之发生的费用补偿。
b、对医院的权利:享有治病医疗的权利。
4、伤者的义务:
a、对车主的义务:权利的反面就是义务,其有义务告知车主自己治疗恢复状况。
b、对医院的义务:因其把义务合法转移至车主,故不承担付清医疗费用义务。
5、医院的权利:
a、对伤者的权利:因伤者把义务合法转移至车主,故医院对伤者的权利合法转移至对车主的权利。
b、对车主的权利:收取对伤者的治疗费用。
6、医院的义务(车祸伤害范围内):
a、对伤者的义务:针对车祸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对症下药的治疗。
b、对车主的义务:权利的反面就得履行义务,医院有义务提供车主需要了解的诸如病历、治疗费收据、治疗进程等信息。
三、好了,通过上面的分析,车主应该了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自己哪方面权利没有实施甚至是遭到侵犯。
1、关键过程是控制,车主是否对伤者治疗进程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了?
2、伤者和医院有没有没尽到自己对车主的义务?
四、法律建议:
1、车主的官司目前已过二审程序,属于判决立即生效阶段,补救方法是你向二审法院或省高院提出再审要求。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诉。引起检察院对二审抗诉及向法院提出再审决定。
2、过程中,车主一定要去收集证据,其实这一步车主早该做,二审生效后,担心有些证据灭失。哪些证据呢?就是医院伤者的病历、医疗费单据(要完全对应20余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