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32:57
请大家先看<<民法通则>>里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阐述: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再来分析具体案例:甲因借乙钱款而无力偿还,便将自己刚分到的公房(产权属国家,需交房租的那种)转让给乙作为偿还欠款.两人之间并无任何协议可作为证据.(甲及其家人未在此公房内居住过一天),一年后,乙去世.从81年开始乙妻将户口迁入该公房里居住,每月的房钱也是乙妻在交纳(注:有交款收据和居委会证明).2004年乙妻去世,该房就一直由乙的女儿继续承租至今.问题:
甲已于97年左右去世,现甲家人说此房是租给乙住的,欲收回此房,甚至想起诉乙家人.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还存在? 法院会受理此案吗?

1、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项规定,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最长时效期间规定并不冲突。
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
在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如果20年以上的时间内都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时候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是说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提出超过时效期间,那么法院会判决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但是,如果如果时效届满,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未提及时效的问题,那么法院该即按照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

1、甲方是无权将公房转让给乙方的。

2、甲方实际是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了乙方,如果房管部门收受了乙方的房租,则房管部门也认可了承租人的变更,因此乙方是此房屋的实际承租人。

3、如果乙方的女儿一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此房屋,则乙方去世后,其女儿是可以继续承租此房屋的。

4、如果房管部门的承租人登记未作变更,甲方可以起诉乙方的女儿,但是根据你叙述的事实,甲方很难胜诉。

房屋出租不是债权和债务,关键是每月在交纳房屋租金,这是默认的事实。房东可以随时收回出租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租赁办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登记是租赁关系成立的证据,租赁合同也是租赁关系成立的证据,但根据您的表述,本案中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存在,若甲不承认出租该房给乙,则乙在诉讼上承担证据不足而不利的后果。甲会以房管局的登记簿上租赁权人是自己为由要求收回房屋。
另外,公房的租赁期是不受20年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所,只要登记簿上是甲的名字,无论乙住多少年,,甲都可以收回,因为乙没有证据证明该承租权已转让给自己,甲还可以主张乙侵犯其财产权。
所以乙若证明承租权以转让,则其女还可以继续居住。但该案中乙似乎只能找证人作证人证言了,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是比不上房管局的登记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