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21:36
我和公司第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我的待遇部分有写明“公司提供班车接送乙方到指定的工作地点”,第二年续签时,公司说班车本来就是公司提供给每个员工的待遇,不用特别写在合同中,于是我第二年的劳动合同就没有这一条,而公司也一直都有提供班车。第二年劳动合同履行到一半,由于油费上涨等原因,公司不提供班车了。而我除了主合同之外,还和公司签了三年的补充服务协议,补充服务协议写明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以补充服务协议的期限为准。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劳动条件的变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是如果我已经签了第二年的劳动合同,说明我已经接受了新的劳动合同的条款,跟第一年的劳动合同应该没关系了啊!我在想是否可以这样的理由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虽然第二年的劳动合同当中是没有写班车这一条,但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是有享受班车待遇的,现在没有了,等于实际劳动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了。不知道法律当中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我知道即使没有这些条件变化,我一样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但我的叙述中有个前提,我还签了3年的服务协议,我主动提出离职,是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包括一些培训费用啊,违约金啊等等。所以我必须找出是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我提出离职的理由。

根据《服务协议》对你的确是很不利,如果在服务期内单位无过错,而你解除协议,培训费用是要赔偿的。
不过你以用人单位改变劳动条件,从而要求解除合同也不是一点机会没有。
虽然第二年的合同中未约定有班车,仅凭上一年的劳动合同也很难证明第二年单位应提供班车,但是,对你有利的是,因为第二年的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半,而在前半年都是有班车接送的,如果能证明前半年有班车的事实(比如找你的同事、工友作证人),加上以前单位许诺有班车的证言,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的确是擅自变更了劳动条件的,从而支持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单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根据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还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主要看合同如何约定的。
就你现在的情况而言,单位未依法缴社保,你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条款在这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 其实作为劳动者(被雇佣一方),也就是你,要求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一个月便可。
可是你要拿出续签前那份合同作为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才会相信你的待遇种有“公司提供班车接送乙方到指定的工作地点”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