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我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开除了,要不要补偿工资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58:31
我在一家小公司做了一年了,一直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最近因为我不服从上级安排的工作并跟主管发生了冲突,被公司告知,结算工资被开除,我要求公司开具一张开除我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听说这样可以到劳工局去告他们,多要一个月的工资,不知道劳工局会不会站到我着一边啊,劳动法对此有没有规定啊!
我工作的公司没有给买社保,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我有厂牌和工作服,但是也没有写日期,我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我在那里工作过的证据,请问社保局会相信我说的吗?并且听老板说,是我违反公司规定在先,如果我去告,他们就要扣我工资,作为违反公司规定的罚金,而且公司有规章写了不服从管理就开除,万一他们不承认我是公司的员工,或者承认了再拿出规定来卡我,我怕我告不到他们,连工资也保不住啊.帮我想想办法啊,最好详细一点

问题是我一直都没签定合同,现在我也没证据证明我在那个公司工作过啊?

呵呵,kkktcl和偶是来捧场的,你们好搞笑哦,先看看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