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03:10
我是在上海打工的外来人员,今天单位告诉我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无法胜任工作!

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一年零5个月,单位给我说明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由于法律规定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

所以可以支付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您认为这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我的月平均工资是2000圆,那么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我多少钱呢?

假如公司不同意支付这个数额那么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常谢谢您的热心帮助!
另外我在上海法律咨询网上查到如下资料:
为加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稳定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双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举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第四十七的规定应当支付一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除了主张一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主张一万元的二倍即两万元的赔偿金。

另外,公司说07年3月到职日期至08年二月新劳动法开始实施这段时间,按照新劳动法是没有补偿的!还说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公司这种做法是对的吗???我应该怎么办???

希望能有法律的权威人士能帮我详细解答!!!谢谢

1、单位以你不胜任工作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看来单位是不想要你了。想办法要留在公司是没意思了。那么你关心的应该是如何能多拿到点补偿。
2、如果是单位认为你不胜任工作成立,公司依法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一共就是2.5个月工资。
3、如果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得到的补偿金是: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一共是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如何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呢?1、要用人单位自己举证证明你确实不胜任工作;2、即使有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还得证明公司至少给你调整了一次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胜任或者经过培训后你仍不胜任工作。
5、所以,现在就要看你是如何选择,如果不想打官司,就跟单位协商,把你的要求和依据告诉单位,双方可以都让一点;如果单位给得太少,你认为不合理且又有精力打官司的话,就可以申请仲裁。但无论如何,建议你都先得到公司的书面的《解聘通知书》。
6、具体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87条。
7、至于你提到的单位说07年3月到08年2月间没有补偿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新旧法规定有差异,存在一个分段衔接的地方,主要指的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以前的规定是这种情况不需要给补偿金,新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也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鉴于这两种不同的规定,新法才规定了08年1月1日前签定08年1月1日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算。而对于你这种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旧法还是新法都是规定要给补偿金的,所以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如单位提出与你协议解除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你提出离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1、关键看你是否真的不胜任工作,这需要企业举证,无需你举证。假如企业不能说服仲裁或法院你确实不胜任,那么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你有权选择是否回去上班,如回去,企业要赔偿你从辞退之日起到恢复工作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