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事故赔偿误工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24:57
我公司里有一个工人在去年工作的时候手的骨头断了,现在接好了没有任何的问题,已经修养了7个月,我们的老板已经给了他半年的全额工资,医疗费用全部是老板承担的,但是那个工人的手已经好了,还去医院继续开病假条,医院也不管你到底好没好就继续开病假条说还需要休息6个月··老板很苦闷,觉得太不合理了,想请教下大家到底这个费用该怎么出的?老板问了这边的劳动局说只需要支付3个月的全额工资,后3个月的按照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也就是说510块钱一个月,而老板已经给了他1600元一个月的全额工资给了半年了···谁能解答下?
我希望不要给我国家法规的条条框框,大家都知道中国有太多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了,我只想问支付了半年的工资,现在手都已经差不多好了,就因为医院的一张条子!老板要垫付那么多钱!今天老板在办公室,我真觉得那个工人太过分了,手的功能已经基本好了,医院永远都是那句再观察,做了内固定了

可以要求其出示正规机构所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对伤势,伤残等级等事项做出鉴定.

如果他提供不了,那就.......

一、不知道你说的工人的骨头断了具体是那个部位,怎么治疗的,做手术内固定了没有,现在功能怎样,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i)九级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如果手术内固定,可以定九级伤残,不过最少也可以定十级伤残。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