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以下的合同法法律知识,请指点。谢谢,万分感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50:10
“要约的撤消”和“可撤消合同的撤消”,以及“不安抗权撤消”三者的异同?

相同点么。都是撤销,也就都是形成权,可以导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失。
但要指出,不安抗辩权不存在什么撤销吧?只可能放弃行使。且不安抗辩权并非永久性的抗辩,只是一时的祖却对方的诉请。因此和前面两个有很大差别的。

要约和合同。前者撤销的结果是合同不成立,后者撤销的结果是合同失效。撤销要约时合同尚未成立,因此撤销可能产生的纠纷都是基于先合同义务的,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
可撤销合同一般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撤销条款,而且也会约定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办法,因此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方式,不存在什么责任问题,但如果产生纠纷,过错方一般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一经生效了

最后说说不安抗辩,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本来负有先履行的义务,但客观情况有证据表明对方可能存在履行不能得情况,此时行使这种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者先履行后再履行己方义务。

不安抗辩的行使是对合同违约违法性的阻却。首先如果证据不足它就可能造成己方违约,其次如果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自己却仍不履行则也属违反合同义务,这不同于上述前两者的永久性效力,应该说这种抗辩权只是暂时性的。

区别就这些吧,。。我这么认为

关于你的问题的几个看法:
1、注意:法律用语是“撤销”,而不是“撤消”
2、不安抗辩权是有条件的行使的。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1、3种撤销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销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
可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不安抗辩权的撤销是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