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解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7:05:39
我是2003年到的公司,期间有续过几次合同,最近一次是07年8月续的,合同期是08年7月31日满。在今年7月底的时候,公司要求和我再续约,我也愿意继续留在公司服务,并谈好了待遇等条件。我也填写了续职报告,但迟迟未签新的合同,这个月,公司突然决定不再同我续约。只是愿意让我做完这个月。并告知我已咨询过律师,关于补偿的事宜,因为劳动法是今年才实施,所以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1这种公司不同我续约的情况,补偿金是这样计算吗?还是应该按我在公司工作年份来计,就是应该计为五个月?2公司本来说要续约,且合同到期已过了十多天,这种情况下,公司又不再续约,是属于违约吗?

1、补偿金还是要按5个月来计算的,因为你的合同不是在新劳动法生效后签的,而是在之前就签了,所以还是要按旧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
2、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说公司在合同期未到时愿意和你续签合同,那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违约,需再补偿相应违约金。
具体细则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