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定劳动合约,园方示未做满三年,押金不得返还。若因个人发展需求需离开,我能取回我所得的合法利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1:50:10
我在某市一个中心镇的一家幼儿园工作,试用期过后园方未能与我签定任何有效的劳动合约,还每月扣50元的教师押金,就此我询问过园领导,答复是:这里工作的所有老师都是没有签合同的,押金是园方的一种管理体制。
想请问一下有关的法律界人士,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利益纠纷,我该通过何种途径、如何去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呢?

1、关于押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自工作之日起一年的双倍公司,且一年后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非有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之情形的,不得解除
  4、维权,可委托律师提出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收押金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