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急需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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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1991年5月1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定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大发汽车一部供其使用.1992年8月,又送其到日本培训三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二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交接工作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公司多种业务工作陷入混乱,使公司处于被动状态。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述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被诉讼方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及可能的仲裁结果:

根据该案例分析:李某与某广告艺术公司存在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成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约定了提供服务的最低年限并接受了公司的委培及相应的劳动条件,按时支付了工资报酬,公司完成了约定的义务。李某接受培训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的辞职事由与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可以就此纠纷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将支付受培训的费用及对工作造成的损失和违约约定的违约金。

一切公司损失有他负责,要求法院强行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