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合同纠纷,请教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11:11
我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订货合同》,该合同A公司已盖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我方只有一个员工的签字但未盖章.
后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方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于是与A公司协商降低价款,并不再收取未交付的货物,经过协商,A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就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只有一份,在我方),约定我方再向A公司支付1万元人民币(如果质量合格,应支付2万),我方就不再领取对方未交付的货物,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不得要求我方领取未交付的货物,我方亦不得以A公司交货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投资人)李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摁了手印,因当时情况比较急,考虑到李某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就没要求A公司盖章。后来对方反悔,起诉我方,要求我方按照《订货合同》支付货款并领取未交付的货物。
特别交代两点:
1、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签字的时候故意把自己的字体写的跟平时的字体不一样,但他在他的名字旁边是按了手印的。
2、《协议书》的最后一句是这样写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我现在有以下问题要请教:
1、我方能否不承认该《订货合同》对我方的效力?〈订货合同〉、〈协议书〉我方均未盖章,且双方所有的账务往来都是通过私人帐户完成的。
2、李某故意把自己的字体写的跟平时不一样但按了手印的,应该能鉴定的出来吧?
3、我们之间签定的协议是否已经生效?
我个人的理解是已经生效,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所以,我认为,我们虽然未盖章,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但我方已经根据《协议书》向对方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已经实际履行,对方也已经接受,我认为应该是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但〈合同法〉第4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所以,我就矛盾了,不知道这个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请高人指点一二,不胜感激。如果能帮我分析点理

1、合同成立并有效;
2、笔迹和指纹均可以鉴定;
3、买方起诉与法无惧。

就你所述,该合同应该合法有效。所谓附条件是指一是成就期限,二是相应的情况出现,该合同失效或发生效力。而合同形式要件欠缺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全面履行合同。对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所签合同应视为对方公司行为,成就法定行为。字迹与手印都可以经过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出来。

建议再将事件的前后顺序和具体问题整理一下,不然这样很乱,不知道你到底知道什么和想问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