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劳动仲裁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54:58
我所在公司于今年2月24日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之后我与公司交涉未果,于4月24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交仲裁申请。5日后收到通知,仲裁机关已经受理。
6月12日首次开庭(准备庭),仲裁员与我公司(被申请人)联系后得知,对方不会出庭。在与我做了相关记录后,通知我8月26日再次开庭。
但是今天8月26日,我去参加仲裁庭,却被仲裁员告知,我所填写的仲裁申请书中,单位名称不对。我填写的是“XX咨询公司”,而其在工商局注册的名称是“XX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员声称“XX咨询公司”此主体并不存在,因此不予受理。我当场提出更改要求,仲裁员称“我们没有责任和义务修改,你只有两条路:要么自己撤诉,要么我们裁决不受理”。

我想问的是,仲裁申请书中,像我这样,被申请人名称少填写了2个字,是否真的不能修改?只能重新提交?有什么法律或者规定作为依据吗?

还有就是,仲裁机关在接收申请书时,是否有核对单位名称的责任?明明知道这一单位的存在,并且与对方多次联系过,而被申请人也从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却因为少写了“有限”2字,就声称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再有,5月1日之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劳动仲裁从受理到裁决应当在60日内,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也不得超过30日。而我这一案件从受理(4月24日)到正式开庭(8月26日),中间长达124天,我是否可以就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我是否可以起诉仲裁机关违法?对仲裁人员的态度与工作进行投诉的话,应该找什么部门?

万分感谢高人指点!拜谢!!!
请有经验的高人解答!还请根据我的问题回答,谢谢!

至于那位“劳动仲裁员い”,你说的前面2点,我早已知道,仲裁的老爷们就是这么说的。但是我问的是,他们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法规支持,那么他们就没有这样的权利!!!

一、关于你填写单位错误的问题,确实没有办法修改,属于诉讼主体不对,要么撤诉,要么从新提起申请,其实无所谓的,5.1以后申请仲裁不收费的。
二、仲裁机关在接收申请书时,没有义务核对单位名称。因为诉讼主体不正确,不予受理,至少不违法。
三、不能起诉仲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当行政被告。但如果想投诉仲裁员,可以去劳动仲裁办或者劳动仲裁院,也可以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