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01:13
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问:(1)D、E可否要求撤股?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1、D、E不叫撤股,在公司法上叫做股权出让或是转让,因为一旦投入公司的资金不可撤回,但是可以买卖股份。
D、E买卖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都不同意购买,你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即使其他股东反对也无用,因为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反对就要购买股份,既不同意购买,也不同意转让,法律上视为他同意转让。
所以,D、E的股份可以转让,只要符合上述条件。
2、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同上面的程序一样,D、E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如果没有D、E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同意或其他证据证明D、E放弃优先购买,不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3、公司法上解决途径一般就是两大类:
A、公司自治,就是自己内部协商解决,股份转让,买卖可以做到。
B、如果公司无法达成统一,在穷尽所有办法都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但是有条件,公司法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有详细规定,你可以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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