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08:58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

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

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第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广大人民在法律上不能享有与少数统治阶级成员平等的权利。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在法律上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得到平等的确认,但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各种资源仍然被按严重的不平等方式加以分配和占有。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往往因得不到平等的实现条件而失去实际意义。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第四,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最后保障,但是,在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