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关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55:34
我是2005年辽宁省A市的专科毕业生,毕业后就把档案及户口调回了我家同是辽宁省的B市人事局下属的人才市场。然后自己也只是找了一份临时工作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份在辽宁省的C市找了一份工作至今,但是并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档案和户口至今也没有调到我所在的工作单位,仍然存放在辽宁省的B市的人才市场。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2月份开始签订的,并于2007年2月开始升效。但是社会保险一直没有给我交纳,领导只是口头上说会给我补交保险,但是却一直没有执行.我有些着急呀,这事已经托了两年多了,真是头疼!

我想知道
1、如果我要求公司给我补签2006年3月到2007年2月份的劳动合同,可以吗?能不能补签呢?
2、如果补交保险应该从何时补交合理呢?

您当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签。不过存在劳动事实关系也能证明劳动关系,补签与否意义不大。
第二个问题应当是从劳动关系成立时起开始补交,即06年3月(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上保险)。

公司有点人性也许会给你补签,你自己要求的话一般是不可能的,给你补签了合同就代表着要给你补缴那段时间的社会保险。除非你有非常明确的2006.3-2007.2期间你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明,然后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
按照规定应该从你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如果不能办理的话。只能从2007年2月开始。

只要你在单位上班,单位就应该给你办理养老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没签合同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该给予补缴的.如果单位不愿意补缴,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能得到你的权利.当然,你投诉的话,就得罪单位了,以后在那里混就很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