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为我写份附带民事赔偿书?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07:15
2006年9月,乡宁西坡镇的张国峰、张国峰要把他们的煤从乡宁拉到稷山西社张康煤厂存放,在资金紧张,托我垫付运费(每吨60元),事成后每吨让利5元,长时期作垫付运费的报酬。我找本村樊晶云落实了这个差事,西坡煤主应付攀晶云垫付运费和约定利润全计9万余元,当时 说好把这些煤卖了就结帐。
煤主张国峰、史耀勤分别卖给西社的四保、清河的裴云州一部分煤后,偿付给樊晶云一部分运费,尾次6.1万元。由于煤主和樊晶云不惯,就给我打了个欠条,因我只是个介绍人、经手人,而樊才是真正的债权人,我就把此条交给了樊晶云。
樊为了尽早实现债权,就积极为西坡煤主张国峰、史耀勤联系买主,经樊介绍华龙公司愿购此煤,煤主也同意卖给华龙,我和樊晶云组织车辆运输,同年12月16日前往张康煤厂拉煤。
不料,西社煤厂的张康与其工作人员佘保全等人以煤主张国峰、史耀勤与存煤厂(张康)有经济纠纷为由,阻挡我们给华龙拉煤。
煤主愿以张国峰的捷达轿车作抵押,尽快把存放在张康存煤厂的煤卖掉,张康和佘保全因张国峰欠款而未打欠条,怕担非法扣车之责,双方争吵不止。这时,保全问本村的樊晶云:“张国峰欠你的钱有欠条吗?”樊答:“有”并出示了张国峰2006年12月14日出具的欠条。保全看后认为这张欠条,扣张国峰车就不怕承担责任,借此扣了第国峰的捷达车。张国峰于五天后的12月21晶后稷山人民法院起诉佘保全非法扣车并要求承担1000元经济损失;2007年1月2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告以被告佘保全已将车予以返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华龙公司于2007年2月(农历腊月二十八)通过介绍人樊晶云按第吨110元加5元运费结清煤款及运费合计(751.06吨*115元)86371.9元.樊扣除货主尾欠的6.1万,余款21616.6元给付煤主,由于原欠条显示我是债权人,而原欠条樊晶云给了张康无法要回,所以我就给张国峰打了收条。
以上客观事实,说明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张康只是存煤厂负责人,张国峰、史耀勤才是煤主,是销售方(卖方);
2、华龙洗煤厂是本案中购买方(买方),我(郑毅民)只是运输方。
3、张康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我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张康所诉与我之间的买卖关系根本不存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写还是靠你自己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