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赐教: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3:39:42
案情:(女)系A县B镇桃园村村民,在1998年元月进行选民登记时,得知在外地打工的丈夫郭某已经与自己诉讼离婚。李某及其亲人经过调查,查明以下情况:郭某在1996年6月间背着李某向A县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A县法院已于1996年8月缺席判决郭某与李某离婚,现郭某已将自己的户口迁到C县D镇,并与该镇小桥村一妇女结婚。
李某以自己不知道郭某起诉离婚,并且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告诉参加本案诉讼、也没有得到本案A县法院查明,郭某诉李某离婚一案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自审自记,有关需要送达李某的诉讼文书均也是由刘某以李某姓名签字。
问题:
1、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法院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A县法院准予郭某和李某离婚的生效判决,李某是否享有申请再审权?为什么?
3、如果李某没有向A县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向A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A县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您不会回答本题,您可以申请回避。

1题:(1)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在场作出缺席判决错误。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仍要出庭。只有本人不能表达意志才不需要出庭,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到庭。
(2)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适用独任审的案件包括简易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和督促程序案件。本案是简易程序使用独任审。但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在被告下落不名的情况下不适用独任审。
(3)独任审中也必须有书记员
(4)诉讼文书的送达刘某不能代利某签字
2题:有权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民诉法179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
3题:A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对A县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受理。

第一 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独任制审判也需要有书记员,但本案中刘某自审自记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对李某的诉讼文书刘某带李某签字,这不能体现双方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文书是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审判长以及书记员加盖法院的印章,对于婚姻这个特殊的诉讼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须到庭,当时人一方不能出庭的要出具相应的书面证书,本案中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一放并做了缺席判决是不合法的。
第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属于第四款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 李某向A县检查院提起申诉,A县人民检查院应当收到抗诉的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报上级人民检查院向他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法律的规定A县检查院不能直接对他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像上级检察院报告由上级检查院向他的同级法院抗诉,由法院决定提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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