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刑诉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31:46
判断分析:1、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法医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有关本案的书面材料。()
2.姜某危害国家安全一案经公开审理后查明姜某确有立功表现,茂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论述:
试述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内容。
案例分析:
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待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上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证据分类,对上述五例材料进行归类。2.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类。

判断分析:
1,错误。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的仅限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鉴定材料。不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2,错误。危害国安,由中院一审管辖。

论述
(1)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

案例
分类:1,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有罪证据
2,同上
3,直接证据,言词证据,传来证据,无罪证据
4,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有罪证据
5,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原始证据,有罪证据
种类:1,犯罪嫌疑人的供诉
2,同上
3,证人证言
4,同上
5,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