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02:58
我在一家超市的那种个人租赁的 摊位上班,刚开始应聘的时候讲的待遇和发工资是两回事,说什么那种待遇是在其他分区才是那样的待遇,,而且现在老板找个种理由扣我们的工资,比如钱差了100让我们赔啊 。还不让辞职,目的就是想让我们自己自离,他就可以黑掉我们的,我该怎么办,劳动者维权的是哪个部门,会管么````

你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

  虽然你上班的摊位是老板租赁的,老板在招聘员工时,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老板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你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

  如果老板没有为你买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你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老板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你打12333向劳动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