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的辞退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40:41
我在一家知名网络公司(该公司美国上市)工作七年,2001年3月入职,2007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新的子公司,由此新公司与我先后两次签署有固定期限合同,分别是07年3月签署半年,07年9月签署一年,在08年9月合同即将续签的前三天,公司通知我因公司业务调整,将不与我签署新合同。
我想问:1.按新劳动法,我可否向这家公司要求得到8个月的工资补偿(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不足一年按一个月)。
2.因我是07年与其新成立的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那么我之前在其母公司的工龄该如何计算。
3.如果公司只同意给我一到两月补偿,我可否提请劳动仲裁,我公司的注册地点在北京海淀区。
如果我只能得到一个月补偿,那我08年1月之前的工龄难道都不算了吗,这样的新法规定岂不是对劳动者过去付出的漠视吗?我想跟公司进行关于补偿的谈判,因而急需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你要求公司支付你8个月的工资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周到。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应当给与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为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到今年9月到期,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期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不足一年,因此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之前的合同期限,因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法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你可以得到超过8个月的工资补偿(包含赔偿金)。
关于第二个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给与你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问题是你提出这样的仲裁可能不会达到你预期的效果。因为你所主张的8个月工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能我的回答会令你不满意,但求对你有所帮助。

付出的过程,是个无限的追寻而走向希望的过程,祝福你哦

如果在原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作期限,且在07年3月前没有到期,或者07年3月前没有签订过任何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