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急求租赁合同纠纷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8:08:18
我于2002年9月1日租赁甲方一处临街房屋,经营百货,合同期限为: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1日,合同到期后,又一次性续交了两年租金(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06年合同到期后,又续交两年租金(至2008年9月1日止),在我租赁期间,甲方于2007年5月份把此房屋转卖给他人(转卖和转让有何区别?),并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方,问:甲方现在有没有权利立即终止合同(我方有没有权利继续租赁该房屋或以甲方转卖的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此房屋?),如果甲方单方立即终止,请问我们可获得哪些赔偿(或补偿),因为从04年至今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合同,请问这几年的口头协议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卖房通知你是他的义务,但他没有通知你但却并未影响你的租房。在约定期内他如果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是违约,但最好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可不予采信。
合同法215条规定,六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现在你们合同到期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未告知是他的过失,因承担责任,保障你方的优先购买权!

1.能够证明租赁事实存在的,即使没有合同的也不影响租赁法律关系的发生.

2.转让和转卖在该案中没有区别.

3.你们的合同是到2008年9月1日止?那也就是说已经到期了啊.已经到期对方卖房

的,符合法律规定.你也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甲方现在没有权利立即终止合同(能够证明租赁事实存在的,即使没有合同的也不影响租赁法律关系的发生. )

我方有权利继续租赁该房屋或以甲方转卖的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此房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以前的合同和现在的租金收条为依据,可以要求赔偿,(以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