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5:23:17
1.与公司签定合同2006.11.30----2009.11.29,合同期3年
2.我的入职日期为2005.5.24,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工资是底薪1150。.
这样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具体赔偿细节
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没有扣除任何保险之前我的工资是:1300。2005.5.24到2006.7.1日是我的实习期,按道理是应该2006.7.1日与我签合同的,可是公司却一直拖到11.30才与我签。

工作总计以2005.5.24开始计算,最好可以举证,否则只能以合同计算
若能举证,是3个半月工资补偿
若不能,按照06年11月来,只有2个月工资
工资不是底薪,而是你该年度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这个若有工资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尽可能维护你的权益

建议你搜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你的损失,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实习期是否指你尚未毕业,仍是个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如果还是学生身份,那你就不是个劳动者,那实习期是不计工龄的。工龄计算应从你脱离实习期那天算起,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折算为2.5
工资不是指底薪,而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扣除社保,工薪税等)。
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属违法解除,你可选择: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支持);
2、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计算公式:(2.5+1)×工资×2=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