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了试用期合同,还想索赔双倍赔偿金,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11:52
要适应上海地区劳动法!
进公司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现在看来这是个陷阱)合同只有一张纸,里面未提到缴纳社办,还有劳动合同的一些要素:身份证,地址,等。就只有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法,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视为正式的劳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最多算这个试用期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和未签署合同是有区别吗?
我现在做到第四个月,还没满一个月,公司现在要和我签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包含试用期的。(他就算我做过试用期了)
但我现在不想和公司签合同了,那么在这个应订而未订合同的时候,我应该提前几天交出辞呈?是3天还是30天?
还有我可以视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试用期合同少了劳动合同必要的要件)
然后去仲裁,对三个半月的工资要就双倍赔偿?
辞职理由也有了,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公司口头说是满3个月以后一起补缴。其他老员工也是这样的。
我现在离职,公司是未缴的,他应该补出来,那么这部分,在我仲裁了以后,是公司全额补缴,还是按照原来的,我和公司按百分比补缴?
你的问题好多哦,呵呵!
1.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你上班的第一天开始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定劳动合同了。
2.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即是说,没有试用合同一说,只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你现在的离职情况,可以按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要支付你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