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抵押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47:58
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描述中提及的“抵押物”一概念: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这里的“及于”是什么意思?

第二个问题是:

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抵押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这句怎么理解??
第二句话的前面部分是:
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换言之,++我这个问题的那句话。

1、第一个问题:
之所以说“及于”,是因为抵押权是从权利,要依附于主权利(即所有权)而存在。之前说的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丧失所有权(形成新物,新物的所有权不是共有而是归属于第三人),意思是说不能再对原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了,但不是说抵押权灭失,而是转为对补偿金行使。

2、第二个问题:
举例说明,一个抵押物可担保数个债权,如一靓汽车价值100万,可担保一个20万的债权、一个80万的债权。汽车的整体,用于担保这两个债权。这是你所说的前半段。

后半段:汽车的各个部分,如发动机、轮胎、车的主架,所有的部分的所有权都用于担保汽车所被设定的抵押权。意思是这些零件即使被拆开,或是汽车灭失一部分,剩下的所有零件都还有对债权的全部进行担保。如果主债务没有偿还,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以其他形势对所有零件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的意思就是抵押权对补偿金有效,不是包括的意思,是对补偿金有效。因为补偿金和加工混合物所有权是不相容的两种权利
第二句应该是不完整的

及于就是包括的意思.第二个问题,是不是你的一句话没有说完整?

“及于”的意思是“包含”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包含补偿金
至于第二个问题很简单,就是说抵押物完整当然没问题,如果不完整,抵押物的残存部分仍都得用来担保债务;另外,可以就一物体的各部分分别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一物体的各部分分别充当抵押物,现在你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