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案例,帮我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7:03:41
200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聘请某物业管理公司B为其开发的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入住时同意A与B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2002年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C。由于大多数业主对B的服务不满意,因此C成立后没有与B续签合同,而是要求另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1)由于B不同意解除合同,C诉诸法院。
(2)原告C诉称:B服务质量太差,要求解聘B。
(3)被告B辩称:B早期与A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且业主购房时与A的合同已订明,同意B的管理。现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业主无权解聘B。请求法院驳回原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没有看过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按照合同法的原理,c是有理由解除合同,因为服务质量差,导致的结果可能构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不仅如此,c还可以请求b因为服务不好导致的损害赔偿。

但是,所谓的服务质量差,究竟是什么概念,就要看法官的定夺还有双方的举证了,服务质量差到底构不构成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根本违约。

B应该结束合同了
由业主大会选取物管
理由(1)据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前期物业由开发选聘
但是在业主大会召开以后不管前期物业合同是否到期 应该改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而前期物业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