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通则》126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19:00
《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甲,乙两人是朋友,乙是供销社(以前的一个单位组织)的职工,甲不是。
几年前甲想要承包一间属于供销社的房子做生意用,但供销社规定承包人必须是供销社的职工才有资格,所以甲拜托朋友乙用乙的名义帮忙承包了开店。(乙帮甲承包完全是因为帮朋友忙,非赢利性质,供销社不但知道且也是直接向甲收取的房租,这表示供销社默认或同意了房子被转租,发生事故时乙和供销社的合同早已到期,后面是口头续约)。
这房子6月被判定为危房,上面下发通知给乙,命令必须在6.20至6.30这段时间全部般出去(这期间甲的房屋租金已交)乙亦已经转通知到甲,不幸的是这房子在6.30号中午放生坍塌,砸死幸伤了好些人,现在要追究的赔偿责任,

现在安全监察局下来一个文件说乙有管理不当,要罚款*****元。但是乙根本就没参与其中,只是相当一个中介的作用,但供销社却说乙擅自转租,而且乙帮别人租可以享受到供销社工龄的好处,所以乙要付管理不当的责任....
请问乙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何能证明乙没有过错而免责呢?乙当初只是义气帮朋友呀,难道这样也有罪!!!!!!!!!!!!乙也算管理人吗。管理人不是应该是使用和管理房子的甲吗???

急!!!摆脱各位高手帮帮忙了,虽然我只有15分了!!!
安监局有权罚款吗

乙的确要在这件事上承担责任的.首先是使用人承担责任,甲先要赔偿死者和伤者.当甲无力赔偿时乙就补上.因为在合同上是乙签的字,所以在法律认定上乙就是管理者,这是不可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