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42:03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请教
甲男早年丧妻,留ABC三成年儿子,留房3间。
AB与甲同住。C住外地,年年寄钱赡养甲。
1980年,甲亡,三间房由AB分住,C未异议。
1990年,C夫妻双亡,仅留7岁儿C1,由当地社区监护。
2001年,政府拆迁甲旧屋,并高价补偿。此时C1满18岁,要求AB返还一间房。
问:C1请求的诉讼时效过期否?
1980年C获得房产,但未请求返还,21年以后C1能请求吗?

未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1990年算起,至2001年,未满15年。
C既然山阳甲,就有权利从甲处获得遗产,而C1的财产是从父母那力继承而来,因此时间应从其父母亡故算起,另外,C年幼是因社区未能履行监护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属社区监护不当,不应该计算在诉讼时效以内。

没有,C从甲处继承的财产是没有放弃就视为默认。而C1是从C处继承的财产,是从1990-2001。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字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在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