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拜谢高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59:40
甲因女友乙之父反对其与乙恋爱怀恨在心,欲杀死乙父以解心头之恨。某日晚,甲携菜刀闯入乙家,由于乙父及全家人奋力搏斗,甲未能得逞,将乙父胳膊砍伤后仓惶逃跑。县公安局接受报案后,认为乙父只受了皮外伤,甲的行为属轻伤害行为,仅对甲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乙父又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成立,表示同意公安局的决定。乙父由于悲愤过度,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父死后,其妻丁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有关的证人证言。

(1)县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本案?
(2)被害人乙父生病死亡后,其妻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

(1)县人民法院能直接受理本案.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被害人乙父生病死亡后,其妻有权向法院起诉.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