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到期之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51:59
情况是这样的,我05年3.1进厂,一直到工作到现在,刚开始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一直到08年1月份才签订的合同,为期是1年的。请问如果到2009年1月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厂方不再和我续签合同的话,那厂方应该赔偿我经济补偿金吗?如果补偿,那该补偿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希望大家给我一个标准答案。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很多次了,每次都是很多种回答,搞的我也不清楚!分不多,希望大家不要随便到网站上找些不切实际的劳动法来回答问题,最近我和厂里正关于这个补偿问题而在争论,望大家帮个忙,谢谢乐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 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续签 和用人单位降低以前的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这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05年3.1进厂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看不懂的话可以按劳动部94年发《违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有效
也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待遇后劳动者还不续签以外,其它应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关情况,具体你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则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若你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则按你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该补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