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违约金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6:37:16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是2007年3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分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本人于2009年1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现公司以聘用合同中的一条款: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不能履行年限向甲方支付每年满勤一个月满勤工资额100%的违约金,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向我索要违约金。
请问
1.我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已不支持违约金了。而我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的,是按照原有的劳动法履行违约金,还是按新劳动合同法来实施不用支付违约金。网上这个也是好多的不一致.

1. 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旧法执行,之后按新法执行。
2. 09年1月1日(这个日期有问题吧)申请离职,当然不用支付违约金,因为是在新行之后了,新法之前的劳动期间你在工作,故无支付违约金之说。
3. 相反你可不用申请离职,以公司合同约定违法为理由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你还可以赔到一部分。

是需要支付的,因为合同起的就是这个作用啊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