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急救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12:28
案例分析1: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在公司于2008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对此处理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为什么?
(2)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根据我国宪法,劳动者有劳动的自由,也有不劳动的自由,劳动者辞职不仅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而且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
2、不合法。 因王某已按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至5月5日王某离开之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3、不合法,王某在4月3日书面通知了公司,5月5日才离开,在这1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应当物色好后备人选,做好工作交接等安排。公司因未作好这些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王某承担。

1、已满一个月,勿需同意可以离职;
2、合同已解除,不存在除名的问题。已经满一个月,合同终止了。
3、没有依据。因为王已依法书面提交了辞职书,一个月后单位不答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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