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教一下劳动法中有关社保补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43:20
我2003年2月进公司,那时公司没有给我们签合同和办社保,到2008年一月才签了合同,给我们办了社保,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中间几年的社保吗?
我们公司每月都没有工资单,拿工资是直接到公司去拿,没有工资条,但是我在进公司时公司要我缴了400块钱的工服押金,上面盖有公司的红色合同章,不知道这个收据有没有用?还有,我现在要是辞职的话有没有什么补助?(注:我的合同是签到12月份)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2、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补缴保险要证明你与公司自2003年2月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从你给的材料看出,你的证据不足,很难胜诉。但是,你的工服押金可以要回。如果是你提出辞职的话,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但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