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申请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1:23:34
我是2008年5月6号进公司!我所在的公司工资核算是:基本工资(400)+绩效工资(800实际是要完成任务量)+奖金(本人没发过)=月工资 完成任务量外多1件按2元计算
问题1、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签过,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我们没签)是谁的责任
2、公司经常让做本岗位以外的事 如:打扫饭堂、侧所。未开工时,未打扫罚款5元。这样合理不
3、周日上班提前一小时下班罚款了20元!(公司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公司这样合理不
4、按件计算有的产品几十秒完成一件,有的几分钟一件,几十秒一件的产品就给按45元一天计算,这样合理不。老板说是按件计算的!
5、基本工资400元要工作满26天才可以拿到!这样合理不
6、周六、日上班还和平常计件工资一样。这样合理不
7、公司基本工资400元无依据
现在想离开这个公司,要提前30吗?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要求过,是公司的责任。
2、合理。如果超出8小时外,超出时间为加班时间。
3、每天9小时不合理。有一个小时应算加班。提前下班罚款20元,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了,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就合理。
4、计件工资如果合理,应当按公司规定。
5、不合理。月工作时间是21.75天。加班工资不能算在基本工资里,基本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有4.25天应计算加班工资。
6、不合理。周六周日应按200%计算加班工资。
7、基本工资400元如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理。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克扣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的加班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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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