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员工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3:22:50
我是 2008年6月5号到的一家外资企业,合同签订的是: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7月30日,其中2008年7月1日到2008年8月30日是试用期,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08年8月6日。今天是10月14日,公司要给我调工作岗位,降低三倍工资我不同意,他就以此为理由开除我。各位大虾帮忙给出个注意

公司无故降低你的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你可以率先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给予你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就此开除你的话,你可以以公司违反法规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胜诉的话,你会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赔偿。
如还有疑问,请补充。

找个律师。

合同中有规定应聘的岗位吗?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员工岗位降低员工工资,这样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