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24:34
某空调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空调机。2001年4月3日,空调机厂给宝利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370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宝利商场恰逢本商场的空调机脱销,急需进一批空调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4月6日遂复电称愿意购买400台空调机,价格每台3500元并要求将空调机送上门。空调厂接到宝利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宝利商场提出的价格,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宝利商场支付运费,自提货物,并要求立即答复。宝利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买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1年5月中旬,空调机值销售旺季,价格上涨。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要求空调机厂按3500元供应空调机400台。而此时,空调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余已销出。宝利机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空调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空调机厂则辩称:它与宝利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的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
问题:
1、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4月6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4、空调机厂和宝利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30、31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现在我的困惑是:由原来的送货上门改为要求自提货物,算不算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4月3日的发函行为属于要约。因为空调机厂有希望和宝利商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标的数量、价金均明确,符合要约的特征。
2、4月6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属于反要约或者称为新要约。因为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接受。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明显不是同意该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提出的新的条件。
3、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属于要约而非承诺。因为空调厂在接到商场的要约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宝利商场提出的价格,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宝利商场支付运费,自提货物,并要求立即答复。而这个回函改变了原商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又是一个新要约。空调机场要求的是立即答复,4月5日到5月中旬明显不是“立即”的范围。虽然商场以实际行动作为承诺的表示,但明显不是在合理的承诺时间内作出的。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23条。
4、空调机厂和宝利商场的合同不成立,空调机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欢迎大家补充纠正。

1、要约邀请。因为空调机厂要求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为在数量上没有确定,而是给了一个上限,所以说在数量上是让对方决定,而不是让对方承诺。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

2、宝利商场发出的是要约。因为此时数量、金额、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都已经明确。符合要约的特征。

3、过期承诺。因为4月6日空调机厂又发出让宝利商场自提货的反要约(也就新要约)并让其当天承诺,但宝利商场未按期承诺。

4、合同未成立。理由同3.空调机厂不用承担合同责任。

5、送货上门改为自提货物,这已经把交货方式和承担费用都作出了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