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雇我,如何赔偿细节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22:00
今天,公司说:因公司困难什么的,还有换新的公司战略,所以把我们部门解散。并在这几天里,走人。具体的细节如下:
我是杭州的,在2008年6月16日进公司并签定试用期合同,合同期为三个月,因种种原因,至今10月14日,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转正),然儿在今天,部门主管来表达老总的意思,让我们部门解散,且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只是口头表达。(我把今天谈话的内容全部录音了)

PS:杭州现在最低标准工资是850.可是我们试用就800(不是基本工资,包括600+100+100,其中600是基本工资,100是考核奖和全勤奖),转证以后是1000。

我想问的是:
1.我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相应的保障吗?
2.如果赔偿,应赔偿哪些?具体说明一下,
3.我有别的同事还在试用期,可以拿到相应赔偿吗?
4.我明天要去要求赔偿的事,应该怎么去说,按照什么条理去说清楚?
求相关人事帮忙,小弟感激`
我现在很无奈- -

你最好找当地的劳动部分,去协商一下在这里你找不到正确的答案的。相信我,支持我。不过你的情况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1、合同问题,你单位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工资标准问题。由于你现在合同是按试用期合同签订的,工资标准也是按试用期定的,并且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1前提成立的情况下,对你工资标准的约定实际上是不明确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你的工资标准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即按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计算你的工资,没有相同岗位的标准参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际上就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标准计算了。
3、劳动合同解除暨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三十九条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十条第一二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