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25:31
我是2006年7月入厂的,2007年7月签订合同2年,2008年3月提出辞职,后来又没有离开公司,而公司对我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惩罚(按重新进厂,扣除2007年底的奖金,降我3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到现在还没有与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样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吗?如何赔偿?谢谢GGJJ们了!!!!!!!!!!!!!!
不是说提交离职报告后,不管有没有批准前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需要重新签订的,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告他们 !!
你第一次签的合同还在有效期!!
并没有解除!!

1、公司的做法违法。
2、公司克扣工资,违法。
3、不2008.3月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因公司未批准辞职,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效。
4、公司应当赔偿你的工资。2007年底的奖金+3个月的工资,及其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如果辞退你,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