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46:05
请教高人:我2008年1月1日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为2年。2008年1月1日,劳务派遣公司将我派遣到一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8年6月30日,学校单方面解除用工关系并已通知派遣公司,而学校和派遣公司并没有通知或告知我,致使我工作到2008年7月5日。派遣公司直到2008年7月17日才通知我。在这期间,派遣公司也没有与我商谈就业意向。2008年8月17日,我去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商没处理好暂不能解除合同。2008年8月20日,我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与原劳动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不能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好,您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自用工单位向你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已不存在,但您与派遗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在此期间您仍享有作为派遗公司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获得报酬、保险等权利。

解除与派遗公司的劳动关系您需提前一个月发出。您于2008年8月17日向派遗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常应书面通知),应该说在单位尚未对此于一个月内作出回应前,您是不能另签劳动合同的。

现在您能做的就是希望派遗公司对此不予理会吧!或者如果您担心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应尽快与派遗公司正式解除合同。

1.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自用工单位向你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已不存在,但您与派遗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在此期间您仍享有作为派遗公司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获得报酬、保险等权利;
2. 解除与派遗公司的劳动关系您需提前一个月发出。您于2008年8月17日向派遗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常应书面通知),应该说在单位尚未对此于一个月内作出回应前,您是不能另签劳动合同的;
3. 现在您能做的就是希望派遗公司对此不予理会吧!或者如果您担心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应尽快与派遗公司正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