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年假怎么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2:50:51
因为我们的合同本该是07年的10月9号签,但由于公司原因推迟到11月12日才签,不过我们还是以10月9日为正式入职日。像这种情况,公司应按入职时间算还是按照合同的日期来给算年假?公司方面的意思是按照合同时间来算,等到11月12号我们才可享受年假。但是那样计算的话我们10月份不就被当作是实习了么?公司当初明明说的10月是正式入职期,不该按照10月9号来计算吗?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按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照合同日期来算

等你11月12日以后才可以享受年假,但要在12月31日之前休完,否则就作废了.

年假的换算应当以工作的年限计算,而不是合同的期限。

公司玩了花招...应该是按照合同日期来算的..

要按照签合同的日期来算的。请看下我给你的留言。

劳动合同法规定,录用劳动者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合